《中國共產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
第二十四條 經黨支部黨員大會通過♉️🐵、基層黨委審批接收的預備黨員🪹,自通過之日起,即取得黨籍。
對因私出國並在國外長期定居的黨員,出國學習研究超過5年仍未返回的黨員,一般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保留其組織關系的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
對與黨組織失去聯系6個月以上、通過各種方式查找仍然沒有取得聯系的黨員,予以停止黨籍。停止黨籍的決定由所在黨支部或者上級黨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停止黨籍2年後確實無法取得聯系的✍️,按照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停止黨籍的黨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恢復黨籍。對勸其退黨、勸而不退除名🫱🏿、自行脫黨除名、退黨除名、開除黨籍的🚵🏽,原則上不能恢復黨籍🧔🏽🛃,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第二十五條 黨員組織關系是指黨員對黨的基層組織的隸屬關系。
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者其他特定組織🩺。有固定工作單位並且單位已經建立黨組織的黨員🔐,一般編入其所在單位黨組織。沒有固定工作單位,或者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黨員,一般編入其經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園區、樓宇等黨組織。
黨員工作單位👩🦱📘、經常居住地發生變動的☃️,或者外出學習、工作、生活6個月以上並且地點相對固定的✌🏻,應當轉移組織關系💷🖐🏻。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可以在全國範圍直接相互轉移和接收黨員組織關系。黨組織接收黨員組織關系時,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適當方式查核黨員檔案🪜。對組織關系轉出但尚未被接收的黨員🙅🏿,原所在黨組織仍然負有管理責任𓀚。黨組織不得無故拒轉拒接黨員組織關系。
第二十六條 對沒有人事檔案的黨員,應當由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或者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保存。
有條件的地方,實行黨員檔案電子化管理。
來源📡:共產黨員公號
責編👟:姚潤萍
編審:陳衛平 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