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院采購管理💘,規範采購行為🚼,保障采購質量,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完善監督製約機製👳♂️,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屬高校政府采購工作的通知》(蘇財購〔2017〕46號)和《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通知》(蘇財購〔2017〕4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院各單位全部或部分使用預算資金進行的采購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學院采購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規範操作𓀃、全程監督”的管理體製。
第四條學院各類采購項目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後,方可組織實施:
(一)采購計劃已獲批準;
(二)采購項目經費已落實;
(三)按規定應向學院歸口管理部門履行項目審批、審核、備案手續的,相關手續已完備。
第五條 本規定中的相關名詞釋義
(一)采購: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二)貨物: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視同貨物。
(三)工程🃏:建設構築物和建築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
(四)服務⏫: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購對象🧜🏿,包括各類專業服務、信息網絡開發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運輸服務,以及維修與維護服務等。
(五)學院集中采購🧑🏿🚀:由學院招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組織實施的采購行為。
(六)學院分散采購🏌️♀️𓀍:由各采購單位組織實施的采購行為🛠。
(七)委托代理采購:學院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能
第六條學院成立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院采購管理工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黨政辦公室👆🏿、財務處、教務處、總務處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紀委是學院采購工作的專責監督✋🏼,負責對學院采購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財務處負責對資金來源和付款環節等進行審核。
第九條 黨政辦公室負責學院經濟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招標辦是學院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的常設辦事機構, 負責學院集中采購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一條 各采購單位負責集中采購項目的年度計劃編製、論證、申報、合同簽訂和驗收等,以及學院分散采購活動的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三章采購組織形式與限額標準
第十二條 學院采購活動按組織形式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集中采購包括學院集中采購和委托代理采購。
第十三條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在5萬元(含)以上的貨物✍🏽、工程類項目,3萬元(含)以上的技術服務類項目,由招標辦組織集中采購。
第十四條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技術復雜的、性質特殊的通過學院集中采購實施難度較大的項目☕️🫸🏿,可由招標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第十五條對使用援助資金、捐贈資金的項目,資金提供方對采購具體條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要求的🏃♂️➡️,可按其規定執行🩰,但不得違背國家和學院的根本利益。
第四章學院集中采購
第十六條學院集中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網上商城采購等方式。
第十七條 公開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學院集中采購的主要方式👊。
第十八條 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方式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投標人中直接邀請三家以上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十九條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談判小組對響應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條 競爭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磋商小組對磋商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一條 詢價是指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詢價通知🧜🏼🧕🏻,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詢價小組進行比較,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項等且報價最低供應商為成交人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二條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第五章學院分散采購
第二十三條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貨物🙆♂️、工程類項目,3萬元萬元以下的技術服務類項目,實行采購單位經分管校領導審核同意後分散采購🐃♋️,由各采購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學院分散采購包括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網上商城采購等方式🏎。
第六章質疑與投訴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對學院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招標辦提出詢問,招標辦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但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認為中標(成交)結果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辦提出質疑🔰🏃🏻♂️。招標辦在收到投標人的書面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人,但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質疑人對招標辦的答復不滿意或招標辦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在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院紀委投訴。
第七章責任與紀律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非法幹預學院采購工作。凡違反者,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供應商)。凡違反者,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學院建立投標人(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凡出現相互串標🕴🏻、圍標或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一經查實,依法追究投標人(供應商)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院與代理機構依法簽訂委托采購代理協議, 明確代理采購的具體事項🍍。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開展采購活動,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泄露秘密或與投標人(供應商)串通損害學院利益🧞,凡違反者💕,學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采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 各采購單位代表學院, 遵照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合同。雙方不得隨意添加或刪減招標(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不得擅自變更和終止合同。
第三十三條 對於影響重大🚉、金額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法律和技術專家應參與合同洽談和會簽。
第三十四條 黨政辦公室負責在已簽訂合同文本上加蓋學院經濟合同專用章。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采購單位參照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具有獨立財務核算的二級單位🫎,使用自有資金進行的采購,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為準。學院原有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