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配合醫療製度改革,構建我院學生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保險製度🥚,減輕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造成的經濟負擔,自2001年起在我院學生中實行學生團體人身平安保險。幾年來的實踐證明辦理學生團體人身平安保險及附加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是目前解決學生由於醫療費用所造成經濟負擔的有效途徑🤵🏿♀️。為規範我院學生人身平安保險及附加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工作🚀,使廣大同學進一步了解有關政策😒,熟悉具體理陪程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險對象
凡我院身體健康並能堅持正常學習和生活的在校學生均可參加保險👮🏽♂️。在校投保前已患有白血病、惡性腫瘤、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尿毒症👩🏻☂️、慢性腎功能衰竭者等,保險公司不予承保。
第三條 保險期限
每年度開學辦理一次,按保險單載明的日期起訖💂🏼♀️。
第四條 保險險種及費用
(一)學生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費為每人每年10元,保險金額為5000元🎅🏻。
被保險人在遭受一切外來、劇烈、明顯的意外壓傷、跌傷、碰傷、炸傷、燙傷、沉溺、觸電、雷擊、中毒、歹徒和牲畜襲擊、突然窒息及乘坐各種運輸工具或使用各種機器(械)失事或為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國家財產的見義勇為行為等不可預測的傷害事故,傷害事故造成傷殘或死亡的,保險公司按傷害程度進行理陪©️。
(二)附加學生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保險費為每人每年5元,保險金額為2000元。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直接用於治療的合理醫療費用,保險公司按金額的90%理賠🍇。如發生骨折,保險公司另加100元賠償。
(三)附加學生住院費用補償醫療保險
保險費為每人每年15元,保險金額為60000元。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直接用於住院治療所支付的床位費🦴、手術費、藥費、檢查費等項目費用,保險公司按分級累進方式按比例進行理陪🫅🏼。
太阳2每年根據財務收支情況👩🏽🎤,給學生補貼10-30元保費,以增加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費用繳納
各種保險費用由太阳2統一在學生代辦費中扣除。專接本學生的保險費用由各系(院)統一收齊上交學生工作處統一代辦👨🏻🎨。
第六條 相關說明
在保險期間內,學生在等待期後因患疾病在二級以上醫院進行住院治療,有醫保免賠額100元/次➾,賠付比例為60%;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二級以上醫院進行門急診治療🚴🏻♂️。有醫保免賠額50元/次,報銷比例為80%。
第七條 申請理賠時應提交的材料
(一)學生因病門診
(1)門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
(2)病情診斷證明
(3)如發生骨折應提交X光報告
(4)醫療費發票
(5)傷殘證明
(6)學生本人的銀行卡復印件
(二)學生因病住院
(1)門診病歷(原件及復印件)
(2)病情診斷證明
(3)住院費發票和結算清單(住院費用明細單)
(4)出院證明
(5)轉院治療者應提交轉院證明以上材料均應提供原件
(6)學生本人的銀行卡復印件
第八條 辦理理賠的程序
(一)學生在遭受意外傷害後或住院前必須到所在系(院)登記;
(二)待治愈後7天內由學生本人將申請理賠應提交的材料交到所屬系(院)🔍,並由系(院)負責人將材料於每周周四(法定節假日除外)匯總至學工處並填寫保險理賠申請表;
(三)由學工處向保險公司辦完理賠手續後保險公司將賠付、金額直接打入學生本人銀行卡。
第九條 特別告知
(一)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生病需住院者必須到保險公司指定醫院或專業醫院治療;
(二)學生休學🤦🏻♂️、放假及實習期間,發生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須到鄉(鎮)級以上醫院治療(需緊急救治者除外);
(三)取消學籍的學生👨👦,自取消學籍執行之日起,保險責任失效;
(四)專接本學生第四年原則上不統一辦理參保及繳費🙎♀️,如需辦理請向所屬系院進行參保申請🛩,並由各系(院)匯總上報至學工處統一辦理;
(五)保險購買根據自願原則,凡不需在校購買保險者,需書面提交申請。
第十條 下列情況不屬保險範圍
(一)學生因打架、鬥毆、酗酒、尋釁滋事以及違法犯罪行為;
(二)故意或欺詐行為💧;
(三)戰爭👬🏼🧝🏻♀️、軍事行動造成的傷害;
(四)核輻射和核汙染造成的傷害;
(五)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險人傷害而引起的治療費用中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的部分🪿💴;
(六)學生因矯形手術或整容🦩、美容所支出的各種費用;
(七)被保險人先天性疾病或投保前已有殘疾的康復和治療費用👨🏽🌾;
(八)學生住院期間支出的掛號費🧑🏿✈️、膳食費𓀇🫳、護理費(非醫院指定的醫護人員)、陪住費、取暖費👦🏻;
(九)公費醫療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緊急救治情況下除外)♋️;
(十)被保險人在非保險公司指定或同意的醫院(緊急情況除外)支出的醫療費用和專科門診費用;
(十一)在校外兼職、實習期間發生的工傷以及各種意外傷害👾。
第十一條 附則
(一)太阳2和承擔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並簽定協議🤸🏻♀️;
(二)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從2006年9月1日起執行,原《太阳2學院關於學生團體人身平安保險及附加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