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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考務管理程序

發布時間: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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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考務管理程序

1、目的
規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程序,提高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質量,對鑒定服務全過程實施嚴格管理與控製,增強顧客滿意度。
2、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市屬範圍各等級職業技能鑒定和全省技師、高級技師考評;職業資格全國全省統一鑒定(以下簡稱全國、全省統考)、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
3、職責
3.1 鑒定一科負責全市技工太阳2、技師學院、企業職工和民辦太阳2的初、中、高級考評;社會化技師鑒定考核和企業內自主鑒定;下崗、失地農民、進城務工人員考核管理工作;鑒定考核全過程的質量督導。
3.2 鑒定二科負責全市各職業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的學生以及商業服務企業職工的技能鑒定;各縣(市)區超範圍及等級的技能鑒定;考評員的培訓;鑒定考核全過程的質量督導。
3.3 高新技術開發科負責全市的全國(省)統考以及計算機高新技術拓展和組織考核管理工作。
3.4 試題科負責鑒定考核所需試卷的命題、製卷、閱卷、登錄、考評員委派和質量管理工作。
3.5 綜合科負責證書管理、打印與發放和數據的統計上報工作。
4、工作程序
市鑒定指導中心工作流程圖見圖1
4.1 製定計劃
綜合科製定全年度的鑒定考核目標和工作任務,鑒定一、二科根據職責範圍製定階段性的鑒定考核工作計劃,經中心領導批準後下達。
4.2 發布鑒定公告
全國、全省統考在考試之前由高新技能開發科通過文件、中心網站和社會公共媒體統一向全市發布,牽頭組織宣傳發動。
4.3 申請鑒定與資格審查
4.3.1全國(省)統考報名受理鑒定考核的考生報名,考生須提交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和有關證明材料,由報名點初審匯總後,報高新技術開發科復審,匯總上報省鑒定中心鑒定考核科。
4.3.2申請市屬鑒定的單位,原則上提前10天向市鑒定指導中心鑒定科提出申請,並提交《職業技能鑒定申請表》和《職業技能鑒定申報名冊》。鑒定科按國家職業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由鑒定科進行初審,報質量管理科進行復審,確定考生申報職業和等級的人數。
4.3.3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由高新技能開發科負責受理考生的報名和資格初審,試題科負責審核考生申報項目和等級、人數。
4.4 鑒定準備
4.4.1根據審核確定的《職業技能鑒定申請表》和《職業技能鑒定申報名冊》提供的有關信息,經中心領導批準,鑒定科根據工作要求提前7天左右向有關鑒定所(或鑒定單位)下達鑒定任務通知書。鑒定所(或鑒定單位)接到鑒定任務通知書後,根據通知書的要求在3天內製定鑒定考核方案,安排理論和技能鑒定考場。
4.4.2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由高新技能開發科於開考前7天按照《按照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管理辦法》安排鑒定考核。
4.4.3技師、高級技師按《技師考評辦法》要求組織鑒定考場準備。
4.4.4全國統考、全省統考由省鑒定中心統一部署,市屬考點提前7天做好考場安排,並報省鑒定中心備案。
4.5 試卷管理
4.5.1全國統考、全省統考試卷由高新科負責接收、清點、分發、封袋、並在開考前負責分發到各考點,做好試卷的交接工作,填寫《統考試卷交接單》,負責各考點的督導員必須做好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4.5.2市區的鑒定工作根據鑒定科提交的《徐州市職業技能鑒定製卷申請單》,試題科按要求從題(卷)庫中抽取試卷(題),並負責審核、印製、封裝試卷。由鑒定科負責組織鑒定工作。
4.5.3計算機高新技術考試的試卷,在考前三日內由高新技術開發科於省中心聯系,通過ATA考試平臺傳送各考點。
4.5.4市區範圍內鑒定,凡有題(卷)庫的職業,鑒定試卷由試題和質量管理科統一從題庫(卷庫)抽取,暫無題(卷)庫的職業,鑒定試卷由本中心組織或委托專家按照職業標準和《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命題技術標準(試行)》的要求命題組成三套試卷,試題科負責組卷,由鑒定科進行試卷交接後直接送達。
4.6 準考證發放
4.6.1市鑒定知道中心直接組織的鑒定,由鑒定科按照《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編碼方案》進行準考證編號,由考點發給考生準考證。
4.6.2全國、全省統考按照管理權限,由鑒定科負責分發準考證。
4.6.3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準考證由各考試站製作並分發給考生。
4.7 備料清單
實際操作考核的備料清單,由試題科在製作技能考試卷時一同製定,由鑒定科提前7日向鑒定所(或鑒定單位)發送,鑒定所(或鑒定單位)應負責做好備料準備工作。
4.8 考評員和督導員的安排
4.8.1試題科負責派遣考評人員。
4.8.2每個職業鑒定考核應按國家職業標準要求,確定不少於3位考評員,並指定1人擔任考評組長。
4.8.3督導人員由鑒定科根據鑒定工作需要派遣
4.9 考場準備
4.9.1市鑒定指導中心直接組織的鑒定由鑒定所(或鑒定單位)負責考場安排。
4.9.2首次參加考核的申報單位應由鑒定科在考前派相關人員檢查考場,符合要求後才能進行。
4.9.3考場工作人員由鑒定所(或鑒定單位)負責安排。鑒定考核所需設備由組織實施機構按國家職業標準、試題要求等規定齊全,由考評人員考前檢查鑒定設備數量、檢測一起工具、鑒定考核工位是否滿足鑒定要求並在《職業技能鑒定考場情況記錄表》上記錄。
4.10 召開考前預備會。督導人員、考評員會同鑒定單位在考前召開預備會,檢查準備是否就需,負責督促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4.11 考生身份現場核查
4.11.1各類鑒定考核均需在現場核對考生身份。考生應按要求持準考證和身份證,兩證齊全方可進入考場參加鑒定考核。
4.11.2考評人員負責考生身份的檢查,督考人員負責考試現場各考生身份核查,發現問題應作記錄並按規定處置。
4.12 鑒定考核活動的實施
4.12.1各類鑒定考核活動均由鑒定科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4.12.2各類鑒定考核活動應遵循《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考場規則》、《江蘇省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守則》等有關規定,嚴肅考場紀律,並由考評人員做好考場記錄,督考人員做好督考記錄。
4.12.3技師、高級技師考評除進行現場實際操作考核外,還應進行論文答辯。論文答辯由鑒定科組織有關專家進行。
4.13 試卷回收與評分
4.13.1試卷或考生科封裝的考核工作,均應在考試結束後由考務管理人員配合考評人員當場清點、裝訂、封裝。
4.13.2實際操作考核工件,應由鑒定科或考務管理人員進行加密編碼,考評人員僅對加工工件評分。
4.13.3操作過程的評分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論文答辯評分均應在現場進行。
4.13.4全國、全省統考的鑒定試卷由鑒定科收回。按要求進行分裝並進行密封,按規定時間送達省鑒定中心。
4.13.5已閱卷或評分的試卷和考核工件,按規定由鑒定中心或鑒定單位回收保存。工件保存期限為6個月,試卷保存期限為12個月,到期後進行銷毀。
4.14 鑒定考核成績的登記、統計
4.14.1市鑒定中心直接組織的鑒定考核,考核成績的登記統計,由試題科組織人員完成。鑒定科(督導人員)予以檢查、監督。
4.15 上報合格人員名冊
4.15.1試題和質量管理科填寫鑒定承接統計表,經中心領導批準後,交綜合科進行錄入,打印《職業技能鑒定人員名冊》。
市屬鑒定所組織的鑒定考核,由鑒定所填寫鑒定成績統計表,由鑒定科審核初審,交試題科審核,並經中心領導批準後,交綜合科進行錄入,打印《職業技能鑒定人員名冊》。
4.16 證書的編碼
綜合科按《證書編碼管理辦法》執行。
4.17 證書打印與發放
4.17.1綜合科打印證書在經打印責任人核對無誤,由鑒定科負責粘貼照片,在由綜合科加蓋公章(紅印),並由局培訓處加蓋“職業技能鑒定專用章”鋼印和紅印。
4.17.2市屬鑒定的證書由鑒定科於2個工作日內通知考點領取證書。
4.17.3全國、全省統考的證書由鑒定科按通知及時領取,於2個工作日內通知考點領取證書。
4.18 考務檔案資料的管理
考務檔案的管理按《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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