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主要有五個方面職權

發布時間: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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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憲法、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我國人大代表的職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參加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並表決通過各項議案和報告。代表參加大會全體會議,參加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各項議案、法案、選舉和決定任命事項、罷免案等,發表意見,提出詢問,並按照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對各項議案進行表決。

    二是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大會期間,代表有權依法聯名提出屬於本級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法案,可以聯名提出有關人選;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可以提議修改憲法。對於條件成熟、能夠列入大會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應列入會議議程;對於不能直接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以建議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或者工作計劃。

    三是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大會舉行會議時和閉會期間,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有權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是參加閉會期間有關活動。代表參加有組織的視察、考察、專題調研、接待選民、向選民和原選舉單位述職以及代表小組學習、座談交流等活動。代表應邀參加執法檢查和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以及原選舉單位代表大會會議和常委會會議,了解人大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的工作情況,了解有關法律的實施情況和其他工作情況。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根據本人要求,經縣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聯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證進行視察。

    五是了解有關國家機關工作和獲得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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