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2娱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建檔工作實施辦法(修訂) |
發布人:網站管理員 發布時間🅾️:2021-10-29 瀏覽次數:10 |
一🚙、總則 第一條 精準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做好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決定資助政策落實效果的基礎性工作🧏🏿♀️,為切實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建檔工作🧘🏻♀️,真正實行陽光操作,確保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惠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於印發〈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教助〔2019〕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院正式註冊的全日製在讀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以下統稱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在學生本人申請的基礎上,實行民主評議和太阳2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二🤖😼、認定機構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行四級資助認定工作機製👍🏽🙍🏽♀️。 (一)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委托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各系(院)認定工作組負責宣傳🧘🏼、組織😮、實施、審核本系(院)的認定工作,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工作; (二)成立由系(院)領導、學生工作副主任、輔導員等組成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認定工作組由5至10人組成,如輔導員人數不足2人可選拔系(院)內其他專任教職工擔任🕴; (三)以年級(專業或班級)為單位成立認定評議小組,輔導員任組長❄️,成員由5-7名未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學生代表組成; (四)認定機構成立後其人員名單應在相應範圍內公示,並同時公布監督電話。 三、認定標準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 (一)國家級貧困縣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 (三)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四)農村低保家庭學生🫸🏽; (五)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 (七)因公犧牲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八)孤兒或經濟困難的單親家庭學生; (九)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及殘疾人子女,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十)工會組織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子女; (十一)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火災、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等)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十二)家庭中有兩名及以上子女同時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十三)其他特殊情況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七條 參照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結合太阳2娱乐具體情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分為特別困難學生☣️、困難學生和一般困難學生三類,分別對應A、B、C三檔🕵️🛫。 (一)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A檔)🖕🏻,家庭人均月收入處於或低於徐州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B檔),家庭人均月收入處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倍至1.2倍之間; (三)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C檔),家庭人均月收入處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倍至1.4倍之間者。 第八條 在認定評議時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條件的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殊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等特殊情況的學生作為重點認定對象。 第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予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認定的🏘🧘🏿♀️,予以取消: (一)學生或監護人未提出或未按規定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 (二)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困難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的; (三)購買高檔通訊工具、昂貴電子設備(專業必需除外)、時裝、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四)吸煙(公共場合)🧘🏼♀️、酗酒💐☁️、賭博、大吃大喝🧘🏽♂️、請客送禮等鋪張浪費行為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包房住宿的⛓; (六)經常出入酒吧、網吧等高檔消費娛樂場所或經常外出旅遊的; (七)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的🏫🌇。 四、認定程序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及建檔工作每學年集中進行一次,一般在秋季學期開學3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如家庭有突發或特殊情況可隨時提出認定申請。具體程序為: (一)提前告知 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暨國家教育資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申請表》🚊⛓️💥,同時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本人申請 初次申請認定建檔的學生自願如實填寫《申請表》,提出認定申請,學生應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並提供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 (三)民主評議 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申請表》和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參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進行量化評估,參考學生日常消費以及其他能夠反映家庭經濟情況的有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其困難檔次🚣🏼♀️,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無異議後報系(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四)系(院)審核與公示 1.系(院)認定工作組對本學院評議結果進行審核,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審查的內容包括🤷♀️: ⑴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是否符合建檔條件; ⑵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⑶申請人日常生活消費的實際情況🧑🏽💼。 《申請表》的核實除參考相關證明材料外,還可采取個別談話、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等方式進行。 2.系(院)認定工作組審核無異議後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註重學生個人隱私的情況下,以適當的方式、在適當的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本人、老師或同學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系(院)認定工作組提出異議。系(院)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具體由認定工作組組長負責。如對系(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以向學院學生資助領導小組提請復議🏌🏿♀️。學院學生資助領導小組委托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向提出異議的師生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相應調整🏣。 3.公示無異議🆙,系(院)認定工作組組織申請人登陸學生資助管理系統💾,填寫相關信息🥬。系(院)審核通過後,將學生信息提交到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五)太阳2認定 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審核各系(院)建檔學生信息🎮,通過後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後,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各系(院)應建立健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和誠信檔案,指定專人負責,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對已經建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各系(院)認定工作組召集認定評議小組在每年3月份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進行適度調整🈚️,經系(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並對調整名單及檔次公示無異議後🧑🏽🍳,報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備案🤫💬。 五、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全院師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關心⬅️、愛護和尊重👩🏿🦰; (二)系(院)和輔導員要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加強領導,堅持實事求是,實行民主評議和太阳2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禁弄虛做假🫶🏽👴🏽。太阳2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加強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堅決糾正; (三)系(院)和輔導員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系(院)應及時作出調整; (四)如發現並核實學生或監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行為的🤚🏼,不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獲得資助的要取消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將依據《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報送同級信用管理機構。 六、附則 第十三條 每年進行認定工作時👐🏿,根據上級當年規定和我院具體情況,太阳2對認定標準做出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2娱乐貧困學生認定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〇〇八年二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修訂)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江蘇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於印發〈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教助〔2021〕1 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具體情況,製定本評審實施細則。 二🙇🏼♂️🐜、評審對象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我院全日製在籍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專科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三👮🏽♀️、獎勵名額及標準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名額由省財政廳、教育廳等部門下達;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四、申請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太阳2各項規章製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勤奮學習🪢,學習成績優異,且獲得院優秀學生特等或一等獎學金。 五🕷、推薦名額 第五條 上級下達我院的國家獎學金名額原則上不分配到各系(院)👨🏿🎤,由太阳2統一評審。根據上級當年下達我院的國家獎學金名額及預算指標,確定各系(院)評審推薦的名額👲🏻,參加全院評審。 六🔌、申請與評審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申請🔁、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八條 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全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全院評審工作,各系(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系評審、推薦工作🤼♀️。 第九條 每年9月20日前符合本評審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獎學金基本條件的學生可向所在系(院)提出書面申請並遞交《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申請表》(附件 1)和學生個人基本情況介紹🐦⬛。 第十條 各系(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太阳2下達的推薦名額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和評審,確定建議名單後向全系(院)師生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各系(院)要在規定時間內將建議名單和有關材料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條 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系(院)上報的國家獎學金相關材料和建議名單進行匯總和認真評審,並提出全校國家獎學金建議名單,報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後,在全校範圍內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將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當年《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申請表》、學生基本情況介紹和國家獎學金評審情況報告等材料一並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審核、匯總後報國家教育部審批。 七、發放與管理 第十二條 上級批準後的國家獎學金‼️,每年11月30日前由太阳2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獎勵證書,記入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太阳2接到國家獎學金經費後由院資助管理中心對獲獎學生登記造冊並送院財務處。國家獎學金由院財務處負責管理與發放😑。 第十四條 太阳2應切實加強獎學金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條例,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八👱🏿、要求 第十五條 國家獎學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高等太阳2學生的關懷🏄♂️,系(院)、有關部門要給予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推薦、管理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於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十六條 各系(院)🤜🏿、有關部門在評審工作中,要加強領導👸🏽,組織師生學習有關文件精神,使師生深刻認識設立國家獎學金的深遠意義,明確評審條件和程序🕴🏼📈。要充分發動師生參與評審工作,做到堅持條件,保證質量。 第十七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要在學年度評優工作基礎上進行💁🏼。各系(院)推薦名單要經系(院)領導集體討論通過🧮。評審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師生意見🧍🏻♂️,加強民主監督🖕🏻。 第十八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弄虛作假。學生填寫《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申請表》及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如有弄虛作假🪯,經核實後,將取消該生各種資助。經辦評審的有關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如有違紀和失職行為,將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獲獎學生應更加嚴格要求自己🏄🏼♂️,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加強品德修養👐,模範遵守太阳2的規章製度🧑🏻🦼,處處起模範作用,以優異的成績回報國家和社會☪️,回報太阳2和父母🧰。 九、附則 第二十條 本評審實施細則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評審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2娱乐政府助學獎學金評審、推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二〇〇八年三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修訂)
實施細則(暫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院國家勵誌獎學金評審工作🍐🛌🏽,激勵家庭經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面發展,根據《江蘇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於印發〈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教助〔2021〕1 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院具體況,製定本評審實施細則☝️。 二、評審對象 第二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我院全日製在籍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專科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三🐕🦺、獎勵名額和標準 第三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名額由省財政廳👃🏼、教育廳等部門下達;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四、申請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太阳2各項規章製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太阳2已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生活儉樸🤏🏿,無鋪張浪費行為; (五)在校期間,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學習成績優秀,且獲得優秀學生三等及以上等級獎學金。 五、申請與評審 第五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𓀅。 第七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評審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勵獎學金申請條件和評選通知,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請,並遞交《九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勵誌獎學金申請表》。 第八條 各系(院)認定工作組對本系(院)申請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和評審♟🔊,確定建議名單後,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院學生資管理中心📒。 第九條 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系(院)上報的國家勵誌獎學金相關材料和建議名單進行匯總、復核👨🏻✈️,並提交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通過後在全院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於每年 10月25日前將評審結果🔳🧚、評審情況報告等材料一並報省教育廳審批。 六🤹🏽、發放與管理 第十條 上級批準後的國家勵誌獎學金😷,每年11月30日前由太阳2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記入學籍檔案。 第十一條 太阳2接到國家勵誌獎學金經費後由院學生資助管中心對獲獎學生登記造冊,並送院財務處。國家勵誌獎學金由財務處負責管理和發放。 第十二條 太阳2應切實加強國家勵誌獎學金的管理,嚴格執行相關的財經法律法規、條例👴🔓,對國家勵誌獎學金實施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七♧、要求 第十三條 國家勵誌獎學金體現黨和政府對廣大高等太阳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系(院)和有關部門應給予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國家勵誌獎學金的評審😩、推薦、管理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誌獎學金真正用於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四條 各系(院)🚰✳️、有關部門在評審工作中,應加強領導,組織師生學習有關文件,使師生深刻認識設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深刻意義,明確評審條件和程序。要充分發動師生參與評審工作,到堅持條件,保證質量。 第十五條 各系(院)要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認真審核👩🏭,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充分聽取師生意見,加強民主監督🧑🤝🧑,做好國家勵誌獎學金的評審。 第十六條 評審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弄虛作假。學生填寫《太阳2娱乐國家勵誌獎學金申請表》及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如有弄虛作假🏌🏿,經核實後🧘🏼♀️,將取消該生各種資助,經辦評審的有關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如有違紀或失職行為♎️,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 獲獎學生應當更嚴格要求自己,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加強品德修養🪃,模範遵守太阳2的各項規章製度,處處起模範作用,以優秀的成績回報國家和社會🏌🏼♀️,回報太阳2和父母;學生在受資助期間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太阳2將終止對其資助。 第十八條 獲獎學生應勤儉節約,不鋪張浪費,確保獎學金真正用於學習和生活方面🧏,如發現請客送禮、吸煙、酗酒、賭博或購買高檔消費品等鋪張浪費行為,應進行批評教育,嚴重的收回資助,下一年也不得評定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十九條 根據上級要求和太阳2具體情況,太阳2每年按3%比例從辦學經費中提取,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八、附則 第二十條 本評審實施細則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評審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九州職業技術學院政府助學獎學金評審、推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二〇〇八年三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修訂)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院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江蘇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於印發〈江蘇省學生資助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蘇教助〔2021〕1 號)文件有關要求,結合我院具體情況,製定本評審實施細則。 二5️⃣👐、評審對象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我院全日製在籍在校專科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資助名額和標準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省財政廳⚆、教育廳等部門下達,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以當年省裏下撥為準),我院具體標準分為三檔🤵♀️: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四、申請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太阳2各項規章製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太阳2已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生活儉樸🧑🏼🔧; (五)在校期間,勤奮學習,積極進取,二、三年級學生上一學年度必修課單科成績在60分及以上🐁;一年級學生主要看入學後學習態度和遵守學習紀律情況☣️。 第五條 在校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獲得國家助金: (一)有違反校紀校規行為者; (二)生活上有鋪張浪費行為者; (三)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的組織或活動🦯,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規範,有悖於《高等太阳2學生行為準則》者👐🏻🤼♂️。 五、申請與評審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評審👆🏼。 第八條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符合條件的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九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評審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及評選通知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請,並遞交《太阳2娱乐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第十條 各系(院)認定工作組,結合本單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檔情況和申請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生活、遵守校規校紀等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學生建議名單及資助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在規定時間內將初審通過的建議名單和有關材料報送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各系(院)上報的國家助學金相關材料和建議資助名單進行匯總和復核,提交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討論通過後在全院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每年10月31日前將評審結果及評審報告等材料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六、發放與管理 第十二條 學院應及時將國家助學金發放給受資助學生🌂;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獲資助學生登記造冊🧑🏿🌾,並送院財務處;國家助學金由院財務處負責管理與發放。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金每年分十個月由財務處直接打到學生本人銀行卡上。 第十四條 太阳2應切實加強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嚴格執行相關財經法律、法規、條例,對國家助學金實施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七🧒🏽、要求 第十五條 國家助學金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高等太阳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系(院)和有關部門應給予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推薦、管理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真正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六條 各系(院)、有關部門在評審工作中,應加強領導🧑🔬,組織師生學習有關文件,使師生深刻認識設立國家助學金的深遠意義,明確評審條件和程序。要充分發動師生參與評審工作,做到堅持條件,保證質量。 第十七條 各系(院)要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認真審核🛵🙆🏽♀️,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充分聽取師生意見,加強民主監督🧑🏿🍳,做好國家助學金評審。 第十八條 評審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反對弄虛作假。學生填寫《太阳2娱乐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及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必須真實,如有弄虛作假🧔🏻♀️👩🏼🚀,經核實後,將取消該生各種資助🙇。經辦評審的有關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如有違紀或失職行為🤬,則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受資助的學生應當自強、自律,嚴格要求自己,以健康🙍♀️、樂觀的心態💁,更加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加強品德修養,遵守太阳2的各項規章製度,以良好的成績回報國家和社會👩🦼📒,回報太阳2和父母;學生在受資助期間出現違紀行為,太阳2終止對其資助🈸。 第二十條 受資助的學生應艱苦奮鬥,勤儉節約,不鋪張浪費,確保助學金真正用於學習和生活方面,如發現請客送禮、吸煙🧑🏻🏭、酗酒、賭博或購買高檔消費品等鋪張浪費行為,應進行批評教育,嚴重的應停發助學金🧘🏿♂️,下一學年也不得評定國家助學金。 第二十一條 根據上級要求和太阳2具體情況,太阳2每年按3%的比例從辦學經費中提取,用於獎勵和資助學生。 八👂🏽🪇、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評審實施細則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評審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已施行,原《太阳2娱乐政府助學獎學金評審、推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二〇〇八年三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修訂)
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實施細則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建立建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太阳2和中等職業太阳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7〕94號),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財教〔2007〕135號)、《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號)》、《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幹意見》(教財[2015]7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7〕101號)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資格審核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教貸〔2007〕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具體情況,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江蘇省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貸款資格審核由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組織實施👓,由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分工負責落實資格審核相關工作👩🏿✈️。 第三條 通過資格審核的學生是確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的主要依據。 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 第四條 貸款額度 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不低於1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低於8000元的,貸款額度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確定;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高於8000元的,按照8000元確定。 第五條 貸款期限原則上按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學製加13年確定,但最長不超過20年。 第六條 貸款利息按年計收👷🏼♂️,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貼息,畢業後的利息由學生和家長共同負擔;學生畢業後3年為“不還本金🏌🏼♀️,只付利息”的寬限期😻,寬限期後由學生和家長按借款合同約定🍼, 按年度分期償還貸款本金👸🏼。對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或畢業後自願到蘇北地區基層單位工作並達到一定年限的,享受省政府製定的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第七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統一采取向資助對象所在高校匯款的方式發放❌,不向借款人發放現金或向其他賬戶轉賬🚵🏼♂️。 三、資助對象及條件 第八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九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共同借款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四👩🌾、申請流程及申請材料 第十條 就讀於普通高中和中職太阳2的學生,若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大學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均可進行預申請🤵🏼♀️,包括但不限於🎵:高中階段(含普通高中和中職太阳2)任一學年曾獲得過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含應屆畢業生和復讀學生);脫貧不穩定家庭學生😊🏊🏻、邊緣易致貧家庭學生🤾🏿♂️、脫貧家庭學生(原建檔立卡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學生以及高中(含中職)、縣級(或高校)資助中心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一條 在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組織對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認定,對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需求的在校生進行貸款資格審核和貸款需求情況匯總。 第十二條 對新生入學時已經通過新生原籍貸款資格審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資助對象🥁,太阳2對學籍信息進行重點審核🧜。 第十三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首次貸款的時候👩🏼🎤,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一起前往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資助中心辦理🎂。續貸的時候🦶🏽,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持相關材料到原縣級資助中心辦理。開辦遠程續貸的地區📃,借款學生可通過學生在線系統根據提示辦理🤾🏿𓀘。 第十四條 首次辦理申請流程
第十五條 首次辦理貸款申請的學生與共同借款人攜帶以下申貸材料,前往縣級資助中心辦理手續: (一)借款學生於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 (二)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原件或學信網學籍在線驗證報告🤝🫦; (三)《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未通過預申請的同時攜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表》原件; (四)如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戶口簿上👩🦲,需攜帶雙方戶口簿原件; (五)持縣級資助中心《受理證明》前往高校報到,並請高校資助中心於錄入電子回執。 第十六條 現場續貸辦理流程 (一)辦理人本人身份證原件; (二)借款學生或共同借款人簽字的《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表》原件; (三)如需更換新的共同借款人辦理續貸💇🏽♀️,學生需要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縣級資助管理中心先辦理共同借款人變更手續🤖,再進行續貸申請🥡👨🏿🔧。 (四)持縣級資助中心《受理證明》前往高校報到🍄,並請高校資助中心於錄入電子回執🛀🏼☝️。 五🤮、要求 第十八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國家助學貸款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健全、完善“獎🦻🏽、貸👸🏻、助、補、減”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重要措施🪭,是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重要步驟👩🏼🚀,是運用財政、金融手段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問題的重要探索和實踐,也是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公正的一項重要舉措。 第十九條 解決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問題,使其順利完成學業,關系一代人的成長,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級領導和全校師生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認識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得重大意義,認真做好貸款申請🧇、資格認定👨🏻✈️、信息匯總👩🏻💻🚱、貸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一年八月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增強學生的綜合素質和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太阳2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文件要求,結合我院具體情況,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有余力的學生在太阳2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校內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的原則🧑🏻🎓,由太阳2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太阳2統一組織和管理。校內外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太阳2勤工助學管理部門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屬於個人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五條 學生參加工學結合的實踐活動不屬於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院學生。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 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太阳2的財務、人事💔、學工、教務⏳、科研、總務處🤸♂️、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八條 在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設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具體負責全院學生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充分發揮學生會、學生自管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第三章基本條件及要求 第九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較強的責任感; (二)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和太阳2及直接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無違紀行為; (三)勤奮學習,成績良好; (四)身體健康🙍🏻♀️; (五)在同等條件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先安排。 第十條 對勤工助學學生的要求 (一)須認真履行協議🚆,認真工作,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任務❣️👮🏻; (二)勤工助學應在課余時間進行🦑,不能耽誤正常的課業; (三)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多領勤工助學酬金; (四)須註意安全🧗🏻,不得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五)由於對工作不負責任,連續兩個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未按時報送勤工助學考核表的視為考核不合格)𓀙,停止其工作,不再安排勤工助學工作👁。 第四章崗位設置 第十一條 崗位設置的原則 (一)學院勤工助學實行定崗定人製度,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崗位所定人數使用勤工助學人員; (二)校內各單位應盡量減少雇用臨時工*️⃣🍮,由學生通過勤工助學頂崗🥏; (三)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工作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崗位,臨時性崗位是指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四)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教學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總務處服務等為主⇢; (五)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六)凡是需要設置固定或臨時勤工助學崗位的有關部門,直接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到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領取《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申請審批表》並逐項填寫後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審核; (七)學生組織或個人可以申請承包院內某項勤工助學崗位🚶🏻♂️; (八)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核準後報院資助領導小組審定; (九)未經太阳2批準設立的勤工助學崗位,由具體用人單位管理並支付酬金。 第五章管理與考核 第十二條 勤工助學管理 (一)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由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專人負責管理🛐; (二)各系(院)負責學生工作的領導分管勤工助學工作; (三)用人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勤工助學管理工作; (四)凡自願參加勤工助學並符合勤工助學條件的學生,須向輔導員提出書面申請🎵,經輔導員和系(院)推薦🫅🏼,並報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審核,經用人單位錄用的學生正式填寫《學生勤工助學申請登記表》,由院資助管理中心審定並存檔; (五)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將批準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名單通知有關用人單位和學生本人👩🦽➡️; (六)接到通知的學生到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報到領取勤工助學工作證💁🏻♂️,並到用人單位報到。 第十三條 勤工助學考核 (一)用人單位應指定專人對參加勤工助學學生的工作進行認真考核,主要包括:出勤情況、工作態度🛌🏿、完成任務情況等✸,並填寫出勤表及考核記錄🆑,對考核成績突出的應給予表彰獎勵; (二)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應不定期地對全院勤工助學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三)各用人單位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勤工助學考核表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逾期不報的,由用人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後,勤工助學金隨下月發放⛲️。 第六章資金來源及管理 第十四條 勤工助學資金來源 (一)學生參加校內非營利性單位勤工助學的報酬,主要從太阳2事業收入中劃撥✳️,列入當年勤工助學經費預算👩🏿🍼; (二)學生參加校內營利性單位勤工助學的勞動報酬𓀖,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第十五條 經費使用 太阳2勤工助學專項經費,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支付學生從事勤工助學的工作報酬。學生勤工助學報酬標準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太阳2的實際情況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視任務的簡繁難易程度☔️、工作量大小提出意見,經院學生管理資助中心審核報院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六條 經費管理 (一)勤工助學專項經費,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掌握使用; (二)勤工助學專項經費的具體賬務🏊♀️、財務工作由院財務處責管理↪️。 第七章勤工助學金標準及支付 第十七條 勤工助學金標準 (一)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根據上級文件規定👩🏻🏫,結合太阳2具體情況確定每月酬金標準; (二)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根據上級規定,結合太阳2具體情況確定每小時酬金標準; (三)根據各用人單位報送的《學生勤工助學考核表》,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填寫《學生勤工助學金發放表》並審核,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於每月5日前報送院財務處,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辦公室留存復印件🏇🏻; (四)院財務處按《學生勤工助學金發放表》於每月25日發放上月勤工助學金。勤工助學酬勞由財務處直接打到學生本人銀行卡上。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原《太阳2娱乐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二〇〇八年七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修訂) |